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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往泰國執行「泰王山地農業計畫」支援冬季果樹修剪工作人員,出國僅三個月,可否免辦
留職停薪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12.17. (76)局貳字第53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12月17日 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者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本案派往泰國執行「泰王山地 農業計畫」支援冬季果樹修剪工作人員,既已支領國外薪給,依上開不得兼薪之規定,自應 辦理留職停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12.17. (76)局貳字第五三三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