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選派駐沙烏地阿拉伯國醫療團團員,其在沙國執行職務之年資,得否採作技術人員任用條 例所定基本年資及按年提敘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8.06.06. (78)臺華甄一字第2629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6月6日
    查本部曾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以(七三)臺華甄五字第三四八 六三號函復行政院衛生署略以:「貴署選派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醫療團團員,其在沙國執行 職務之年資,於返國充任公立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本部同意依貴署核發之服務經歷證明, 採計為(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基本年資」。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時,其所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是 以,某甲赴沙國所擔任之職務,如與返國後擬任務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除得採作(原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基本年資外,倘有積餘年資,亦得按年核計加級。(銓敘部78 .06.06. (78)臺華甄一字第二六二九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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