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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民宿因天然災害造成毀損,如於災害發生時已於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則
得適用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申請災害救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1.17. 內授消字第09701869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主旨:有關 貴府來函請釋仁愛鄉公所因天然災害造成多間旅館(民宿)毀損,申請災害救
助認定案,復如說明二、三、四,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7 年 11 月 10 日府社助字第 09702139300 號函。
二、依據「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3 條第 3項規定:受災戶係
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其為集合住宅者,得包
括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共用結構。查其立法意旨係於災害發生時即已於現址辦妥戶籍登
記並有居住事實,且住屋毀損達同條第 1 項之程度者,始為本標準住屋毀損安遷救
助之適格對象。
三、貴府擬具之救助認定基準,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3 款第 2
目規定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請 貴府參酌相關法令立法意旨,本諸權責據以辦理。
四、另有關住屋淹水之救助事項係屬經濟部權責,併予說明。(內政部 97.11.17. 內授
消字第0九七0一八六九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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