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休假、考績、提敘、退休 等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5.17. (79)臺華特二字第3394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5月17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及公務人員辭職一段期間後在以一般 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之年資,可否採計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七十八局貳字第三三0四三號暨第三九九0一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參加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可否併計辦理公務人員退休,前經本部於七十二 年七月四日以(七二)臺楷特三字第二七八九二號函釋略以:如該援外技術團隊係由 政府機關(如外交部、經濟部)所組織並受其監督指導,且此等人員於辦理退休時, 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該項年資得予併計。惟不得以該項年資單獨據為請求 退休之原因。茲為期整體適用,爰就休假、考績、提敘及退休等年資併計,再予分項 規定如次: (一)休假暨考績方面: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合格實授,至年 終滿一年者,予以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經銓敘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 ,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 援外技術團隊人員,以非屬公務人員之範圍,故不得參加考績。又公務人員辭職 後擔任援外團隊年資,既不得參加考績,自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二)提敘方面: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 所定任用資格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時,其所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 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有關公務人員不論辭職後即擔 任或辭職一段時間再以一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以該工作係配合政 府外交政策之需要,故凡參加援外技術團隊係由政府機關所組織,並受其監督、 指導之人員,持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於再任公務人員時,其曾任與再 任工作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提敘至所敘定職等本俸最高級為止。 (三)退休方面 : 依本部(七二)臺楷特三字第二七八九二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 技術團隊之年資,如該團隊係由我政府機關所組織,並受其監督指導,如持有政 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該項年資得予併計退休。故公務人員不論辭職後即擔任 援外工作或辭職一段時間以後再以一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如符本 部上開函釋規定,均得併計年資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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