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深雇員參加委任職升等考試及格,初任委任職務者如何敘薪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9.06.01. (79)臺華審二字第04142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日
    查考試院於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四日以(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一三七 五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經考試及格,升任或再任高職等職務時,......。雇員支年功薪者,以敘至委任第一職等 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薪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 級敘所升職等相當俸級。」依上開規定,新人事制度實施後,支雇員年功薪二八0薪點以上 之雇員,參加丁等特考或委任職升等考試及格,初任委任職務,經審定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 五級二七0俸點有案,且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修正發布生效日(七十九年 五月十六日)仍在職者,請依新規定檢齊有關證件循送審程序過部辦理俸級復審,並自七十 九年五月十六日生效。(銓敘部79.06.01. (79)臺華審二字第0四一四二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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