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如何辦理轉任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2.11.30. (82)臺華法一字第09303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1月30日
    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另以法律定之。」暨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二條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特 種考試及格者,轉任公務人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揆諸上開條文立法意旨,係為規範經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者轉任公務人員之管道,期藉此規定吸 引社會上具執業資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轉任公務人員,蔚為國用;惟 此轉任之性質,與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有所不同,後者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一條:「公 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暨第二條:「公務人員之考試應本為事擇人,考 用合一之旨,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前項考試,應配合任用計畫辦理之。」之規定,應依考 用合一原則分發任用,至於前者則否。本案某甲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暨其施行細則所定,若符合轉任之要件,因僅具有轉任公務人員之資格,根據前項分析說明 ,並不符合由考試機關或人事機關(構)辦理分發任用,且查用人權責係屬職缺所在機關首 長,因此,某甲如果有意據以轉任公務人員,須先徵得用人機關首長同意。(銓敘部82.11. 30. (82)臺華法一字第0九三0三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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