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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立案僑校教師年資於再任學校職員時,得否提敘薪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4.10.6.(84)臺中甄一字第11866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6日
查「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二條規定:「曾任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甲等或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
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稱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復查公務人員俸
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資格人員,......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時,其所曾任職務如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年資,均得按年
核計加級。」是以,本部對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轉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按:公立學校職
員於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後身分已轉變為納入銓敘之公務人員)時,均分別適用上開相關規定
採計其曾任教育人員年資提敘俸級。而依上開規定所界定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主要係
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審查資格有案
者。某甲,於七十八年至八十二年任職海外立案僑校,惟未具教師任用資格茲以某甲該段期
間之身分不屬上開規定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所具海外僑校任教年資自無法於再任學
校職員時採計提敘俸級。(銓敘部84.10.6.(84)臺中甄一字第一一八六六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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