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日後得否延用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8.15. 內授消字第10008252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15日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依現行法令規範經審查查驗後之消防安 全設備日後是否得以延用 1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100年 7月27日嘉縣消預字第1000021655號函辦理。 二、按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8條第 2款規定:「申請案件未經駁回而有下 列情形,由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函記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規定文件,進行第二階段審 查:……。二、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 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既存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其消防安全部分應經當地消防機關審 查查驗,並於符合現行上開設置標準及管理辦法後,核予相關證明文件,爰上開場所 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第13條規定意旨,如該工廠未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得以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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