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暨復審者如何辦理。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5.6.3.(85) 臺中甄一字第13144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3日
    為期公務人員曾任年資於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年核計加級暨辦理復審, 能有一致而明確之標準,以維護當事人權益起見,補充規定如後: 一、依照「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七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 任公務人員條例」第七條、「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回任時服務年資採計 辦法」等之轉任、回任人員及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九條與「技術人員曾任國內 外公民營機構年資認定採計提敘俸級要點」之規定,採計國內外公營機構年資者,其 已依上開條例(及細則)、辦法或要點辦堙年資提敘至所具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如尚 有積餘年資,並符合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者,尚得辦理提敘至各該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 高級。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人員,如有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對照報酬薪點職等相當,並繳有成績 優良之證明文件者,得適用新修正條文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委任職等年功 俸最高級;但委任第五職等,以其第五年以上之相當年資,始得核計為委任第五職等 年功俸以上俸級。 三、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法聘任之各級職業訓練師之年資,得依新修正條文 之規定辦理提敘。 四、其他由各機關比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自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其年資得依新 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提敘。 五、約聘人員及教育人員年資,前依本部七十五年一月四日(七五)臺華甄二字第000 0七號函釋規定以「會計年度」或「學年度」採計提敘有案後,其未經採計之不同年 度前後兩段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如合併滿一年之年資,不得依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辦 理復審提敘。 六、現職公務人員如所提出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低於目前所敘定職等時,應認定為「職 等不相當」,不得依新修正條文之規定辦理復審提敘。(銓敘部 85.6.3.(85)臺中 甄一字第一三一四四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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