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員,得否調任相當職務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5.11.21.(85)臺甄二字第13803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11月21日
    一、查考試院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八屆第一七三次會議,對於原職留用所稱之「原職」 ,放寬解釋為「原職稱原官等職務」,亦即留用人員得於其留任之職務考成升職等。 復查考試院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一八三次會議復決議略以:該機關暨其所屬機關 間如有職期輪調制度,留用人員尚得在同性質機關間調任「同職稱同官等且同職務列 等」職務。某機關所屬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後,有關未具任用資格之現職留用人 員,業經本部依照上開決議,於八十五年九月三日以八五臺甄二字第一三二0五八四 號函釋;得於原經審定官等之職務列等範圍內辦理考成晉薪級及升職等,該職務之列 等如有調高,亦得於同官等之調整範圍內辦理考成晉薪級及升職等,並得於同性質機 關間調任同職稱同官等且同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為貫徹憲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及考試院第八屆第一九一次會議決議之政策宣示,對於 未具機關改制後法定任用資格人員之處理,除不宜再舉辦任何任用資格考試外,有關 渠等原職留用之範圍須在同性質機關間調任「同職稱同官等且同職務列等職務」,應 不宜再行任意放寬,俾與考試及格人員有所區別,並宜鼓勵留用人員參加公開競爭之 國家考試。(銓敘部85.11.21. (85)臺甄二字第一三八0三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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