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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7.06.08. (87)臺審四字第16313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8日
修訂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如下:
一、查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前經本部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七九臺華審四字第0四四
三二一四號函修訂在案。
二、茲配合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公務人員之
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及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二項:
「高級業務員及高級技術員考試,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舉行。」之規定,修
訂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如次:
(一)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考試及格人員均自各該資位最低級起敘。高員級一級考試及格
人員自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高員級二級考試及格人員自第二十七級三五0
薪點起敘,高員級三級考試及格人員自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特種考試交通
事業人員考試規則修正發布施行前之高員級一級考試及格人員自第二十七級三五
0薪點起敘,未分級之高員級考試及分級之高員二級考試及格人員,均自第三十
級三二0薪點起敘。
(二)甲等考試及視同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其他
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範圍,應包括與其相當資位以下之各級資
位職務。
(三)前項人員之敘級規定為:
1.甲等考試及格人員自高員級第十五級五二0薪點起敘。
2.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資
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二十級四四五薪點起敘,初任佐級資位職務敘佐級最
高薪級第二十一級四三0薪點,初任士級資位職務敘士級最高薪級第三十級三
二0薪點。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
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二
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初任士級資位職務敘士級最高薪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
點。
3.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佐
級資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二十七級三五0薪點起敘,初任士級資位職務敘
士級最高薪級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之高等考
試二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佐級士級
資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4.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高員級員級佐
級士級資位職務,均自各該資位第三十級三二0薪點起敘。
5.普通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員級佐級士級資位職務
,自各該資位第三十八級二四0薪點起敘。
6.初等考試及其他相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人員,初任佐級士級資位職務,自
各該資位第四十二級二00薪點起敘。
(四)交通事業現職人員敘定資位後,復參加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其他相
當特考有關類科考試及格,其原敘薪級未達前項各款標準者,如係分發人員均准
予改敘。(銓敘部87.06.08. (87)臺審四字第一六三一三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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