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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公立幼稚園職員年資得辦理提敘俸級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87.06.25. 八七臺甄五字第16282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25日
主旨:關於行政機關或公立學校之現職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幼稚園職員年資得比照公務人員
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提敘,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
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準此,現職公務
人員曾任公立幼稚園年資,得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提敘俸
級;至於其職等相當之認定,參照「現職公立學校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及「現職公
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規定辦理。
二、各機關辦理提敘俸級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立幼稚園職員於八十三年七月二日前已調任公立學校職員,其原任公立幼稚園
職員之年資,已依成績考核晉支薪級,並據以辦理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有案者
,不得再行重覆採計提敘俸級。(二)八十三年七月二日以前已任職行政機關,
其未曾採計之公立幼稚園職員年資,如當事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申
請復審者,同意追溯自八十三年七月三日生效。
(三)八十三年七月三日以後始任職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如當事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申請復審或重行審定者,同意追溯自任職之日生效。
(四)關於前開採計年資核計加級,自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
則第十五條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得提敘至所敘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五)當事人如未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復審或重行審定者,自提出申請之日生效。(
銓敘部87.06.25. 八七臺甄五字第一六二八二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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