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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可否利用非上班時間,於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赴碼頭工作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7.07.14. 八七臺法二字第16459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14日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揆其立法意旨,除期使公務人員一人一職,專心於本職工 作外,亦顧及公務人員不宜過度勞累,避免影響身心健康。是以,所詢公務人員可否於非上 班時間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赴碼頭工作一節,請依上開規定辦理。(銓敘部 87.07.14.八七 臺法二字第一六四五九四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