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查獲瓦斯行使用偽造合格標示之違規情事,其負責人變更時,裁處對象認定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12.06. 內授消字第10108258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6日
    主旨:貴局函詢查獲瓦斯行使用偽造合格標示之違規情事,其負責人變更時,裁處對象認定 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貴局 101年11月19日高市消防危字第10134924100 號函辦理。 二、貴局查獲瓦斯行之液化石油氣容器附加偽卡,係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5條應於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期限屆滿前送往檢驗場進行 定期檢驗之規定,按行政罰法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 其他組織。」是以行政罰的對象係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故應以查獲違規 事實當時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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