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採計轉任公務人員前之軍中服役年資及考績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8.04.23. 八十八局力字第00854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4月23日
一、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五號解釋略以:「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
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
,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
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係就公務員採計軍職年資辦理退休所為之解釋,並未涉及公務人員升遷考核之年
資採計。又目前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之升遷,係依各該機關所訂升遷序列,按「職務」
辦理升遷考核,「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爰規定
,升遷考核採計服務年資評分,以現職或「同職務等」之職務期間為限;其與公務人
員之退休年資,不論所任職務、職等均予採計之方式,實有不同,不宜援引。二、又
查公務人員之升遷考核,係機關為考評現職人員之工作績效,據以作為升遷調補之依
據,因此,上開升遷考核評分標準表規定,訓練進修、服務年資、研究發展、考績獎
懲之評分,均以現職或同「職務列等」職務期間或其一定年限為採計範圍。是以,轉
任公務人員前之軍中服役年資及考績,於參加公務人員升遷考核時,不合採計評分。
又上開規定對於參加升遷考核之公務人員均一體適用,即須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與
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各機關自訂個別選項中,有關訓練進修、研究發展項目,亦均適用本項解釋)(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88.04.23. 八十八局力字第00八五四三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