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服義務役軍職年資之內涵及範圍界定 發文機關:國防部
    發文字號:國防部88.05.01. 鍊銪字第880005819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5月1日
    一、貴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八八)臺特三字第一七四四五三六號書函敬悉。 二、有關函詢是否依兵役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之程序徵集服役人員之年資,始得認定為 義務役年資一節,復如說明: (一)查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係役政單位辦理役男入營前之處理作業規範,屬 作業事宜,不宜以其作業方式即斷定為義務役或志願役。 (二)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依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兵役種類 包括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故人民不論以何種程序服上開兵役,應均屬憲法 所規定兵役義務之範疇,應無疑慮。 (三)相關兵役種類役別,各種軍職年資之內涵及範圍,請參考本部前函八十八年三月 六日鍊銪字第八八000二七七七號書函辦理。(國防部88.05.01. 鍊銪字第八 八000五八一九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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