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公務人員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察年資,准予比照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 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提敘俸級一案,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9.02.23. 八九特三字第18466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2月23日
    主旨:公務人員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察年資,准予比照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 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提敘俸級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曾任駐衛警察年資,前經本部函准內政部警政署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 日八五警署人字第八一五一0號函略以「駐衛警察之待遇型態係自成體系,無法比照 公務人員之相當職等」是以,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駐衛警察年資,尚 無法依原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提敘俸級,並經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 十五日八五臺審三字第一三八0六二四號函釋在案。 二、茲以考試院業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級法施行細則」並自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施行。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察年資,前經原臺灣省 政府水利處於八十八年度人事主管會報提案建請本部同意採計提敘俸級,為期審慎及 銓審標準之一致性,爰提經本部法規委員會二次會議討論決議,准予比照適用上開細 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修正條文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 本俸最高級,爰將採計提敘俸級要件及程序補充規定如次: (一)職等相當之認定:詳如附件「公務機關駐衛警察薪級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認定相當 職等標準表」。 (二)性質相近之認定:公務人員除任警察官職務者得認定其性質相近外,僅限於公務 機關擔任警察行政職系、案全保防職系、政風職系、司法行政職糸(限法警)及 一般行政職系(限適用於警察機關)等職務時,始得將其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察 年資,准予比照適用上開修正條文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三)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曾任公務機關駐衛警察之年資,其年終考成列乙等或七十 分以上,繳有證明文件者。上開年資之採認,以年終考成為基準,畸零月數均不 予併計。 (四)年資證明文件:須敘明是類人員係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之規定進用,並經上級機關核准且列入年度預算之專任人員等事項。 (五)程序規定:當事人如符合上開提敘俸級要件,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檢具 證明文件提出申請者,溯自同年一月十五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 三、另本部前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八五臺審三字第一三0八六二四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銓敘部89.02.23. 八九特三字第一八四六六二七號函) 附件:公務機關駐衛警察薪級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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