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職醫事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於改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後,是否仍應 受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89.10.20. 八九銓一字第193899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主旨:關於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職醫事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於改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 後,是否仍應受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一案,請 查照。 說明: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 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 僅取得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有關職務任用資格,不得轉調其他機關。 」復查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各級醫事人員任 用資格: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 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二、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準此,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公職醫 事類科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依醫事人員人 事條例任用之現職醫事人員,仍應受公務人員考試法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但當事人 如另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醫事相關類科考試(含檢覈)及格資格,符合醫事 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者,不受特考特用轉調之限制,惟日後以公務人員 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時,仍應受原特考所定轉調規 定之限制。(銓敘部89.10.20. 八九銓一字第一九三八九九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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