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9.11.09. 臺(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9日
    主旨: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促進公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請在下列各項原 則下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一、檢查對象:中央各機關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二、檢查項目:包括血液檢查、梅毒血清檢查等項目(詳如附件)。各機關的在上述檢查 項目內就公務人員個人體質、年齡等視情況酌作篩選。 三、檢查次數:以二年檢查一次為限。 四、檢查經費:機關補助以三、五00元為限,所需經費均在各機關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 。 五、實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 六、原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人員,其健康檢查仍依原規定辦理。七、各地方政府得 自行參照辦理。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民 大會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 會、僑務委員會、本院秘書處、本院主計處、本院人事行政局(人事室)、本院新聞 局、本院環境保護署、本院海岸巡防署、國立故宮博物院、本院大陸委員會、本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本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本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本院原子能 委員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院農業委員會、本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本院勞工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院原住民委員會、本院體育委員會、航空器 飛航安全委員會、本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臺北縣政府、 臺北縣議會、宜蘭縣政府、宜蘭縣議會、桃園縣政府、桃園縣議會、新竹縣政府、新 竹縣議會、苗栗縣政府、苗栗縣議會、臺中縣政府、臺中縣議會、彰化縣政府、彰化 縣議會、南投縣政府、南投縣議會、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議會、嘉義縣政府、嘉義縣 議會、臺南縣政府、臺南縣議會、高雄縣政府、高雄縣議會、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 會、臺東縣政府、臺東縣議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澎湖縣政府、澎湖縣議會 、基隆市政府、基隆市議會、新竹市政府、新竹市議會、臺中市政府、臺中市議會、 嘉義市政府、嘉義縣議會、臺南市政府、臺南市議會 副本:審計部、本院主計處、本院人事行政局(中部辦公室) 附件:公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表 〔依行政院 104.01.28. 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發布,自 104年 1月 1日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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