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3.07. 公訓字第900093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7日
    說明: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 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 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再依「八十 九年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暨九十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七點調訓程序 5.(1)與(3)規定,有關現職人員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施實務訓 練時,由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 提供與其考試錄取等級、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實施實務訓練,且分回原任職機關( 構)學校占現缺實務訓練者,其訓練起算日期自榜示日生效。準此,臺端為現職人員 分回原任職學校占現缺實務訓練,依前開規定,訓練係完成考試之程序,凡經高普考 試正額錄取人員均應按其考試錄取類科接受實務訓練,臺端應高等考試財稅行政科錄 取,則須占財稅行政職缺接受訓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0.03.07. 公訓字 第九000九三三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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