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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詢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是否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條文牴觸
或競合之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8.13. 內授消字第1040428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13日
主旨:貴局函詢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是否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條文牴觸或競合
之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年 7月30日院臺內辦字第1040041180號交辦案件通知單辦理暨復本部
消防署案陳貴局 104年 7月31日新北消預字第1041400215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 1項第11款第 2目規定:「直轄市自治事項關於公共安全事項
如下:(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同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自治條例
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查防
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其複訓年限及時數並非得由地方因地制宜
各自規定,且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係考量消防機關每半年協助指導場所實施防
火管理,防火管理制度之落實在於平時執行而非長時間之課堂授課,在不影響防火管
理制度推動及降低場所消防安全之下減輕防火管理人受訓負擔,爰請修正新北市火災
預防自治條例相關規定,修正完成前則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副本:行政院、本部消防署(秘書室【法制科】、火災預防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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