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建築師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新事 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件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8.02.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2日
    主旨:為○○建築師事務所函詢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 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6年7月3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09630679811號函。 二、本案依 貴局來函內文說明暨附件○○建築師事務所之陳情書內容,可以得知本案疑 義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所應適用法規之問題 。 三、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 1條第 1項開宗明義本自治條例之 立法目的,同條第 2項復規定 :「有關都市更新,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是有關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 ,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外,其法規之適用應以本自治條例為優先 ,僅在本自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本市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 四、本案所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本自治條例 第18條明定,要無擇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餘地,且本案亦無新舊法 規過渡適用上之問題,故更無討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之必要。 五、以上意見,謹請卓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副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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