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假日奉派參加研習之公務人員,可否准予補休或支領加班費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12.28. 九十局考字第037873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主旨:有關於假日奉派參加研習之公務人員,可否准予補休或支領加班費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臺(九十)內人字第九0六五九六九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九十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 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 機關而言,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 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等 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 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共同參與,顯已占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 准以補休方弛浮理,較為妥適。復查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七十七人政肆 字第四0七0一號函規定,各機關員工加班費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 以外,經主管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其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揆其意旨,加班費 之發給應以因執行職務而延長上班時間者為限。是以,有關貴部奉派參加本局於本( 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辦理「國家發展願景研習營」(二)聯合開訓典禮之人員,依 上開規定,得准予補休,惟不得支領加班費。另考量本活動辦竣距今已逾一個月,為 免損及上開人員權益,同意彼等人員得比照行政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臺八十八人政 考字第二00一四四號函規定,由機關首長專案核准在三個月內補休完畢。三、至所 詢上開奉派參加研習之遠程公務人員可否支領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疑義部分,案 經轉准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臺九十處忠第0八八七0號書函釋略以:依 行政院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臺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 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 構確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故公務人員假日奉派遠程參加訓練或講習,可支給往返一次之交通費;訓練機構未供 膳或每日僅供膳一餐者,可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即不支給雜費);另研習 地點距服務機關六十公里以上,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且有在研習地區住宿者,可參 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給住宿費。惟各機關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考量 ,得在該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依行政院 107.04.11. 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發布,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07年5月 1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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