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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得以參加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不可歸責事由,據以保
留受訓資格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2.07. 公訓字第91006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2月7日
主旨:台端應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正額錄取,擬以參加九十
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節,核與公務
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未符,歉難同意,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按:現為第 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
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正額錄取人員除前項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
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另查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十五條(按:現為第14條)規定:「受訓人員應同一種考試不
同等級考試同時錄取或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考試接
受訓練。」 台端應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正額錄取,
擬以參加九十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為不可歸責事由,申請保..
......留受訓資格一節,核與前揭規定未符,歉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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