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臺端應九十一年基層特考錄取,擬以不可歸責事由向本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核 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礙難同意,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6.20. 公訓字第9103326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20日
    主旨:臺端應九十一年基層特考錄取,擬以不可歸責事由向本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一案,核 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不符,礙難同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臺端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疾病、懷孕、生產、父 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 前,患有疾病、懷孕、生產或父母病危繳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證明,或有其他不 可歸責事由繳有證明者。本案經函准考選部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選特字第0九一0 00三三二七號書函略以:「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因 此正額錄取人員依前揭規定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時,其『事由』與『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二者間,必須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三、有關廖秀鳳女士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 格一案,......,請依個案情況就申請事由確實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申請事申與無法 立即接受分發具有因果關係等因素認定之。」查 臺端以丈夫派赴高雄駐地工作,母 親年邁單眼失明,三名子女年幼,均需由 臺端照料之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緣該 事由尚未達到「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之程度,核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 不符,礙難受理。 三、臺端如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會,並由本 會函轉考試院提起訴願。(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6.20.公訓字第九一0三 三二六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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