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利用公餘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得否申請公假及部分費用補助?是否須於報名前請准? 事後考取再申請公假及部分費用補助是否因而受限?機關是否若不同意可否救濟等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 91.06.21. 公訓字第9103550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6月21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 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另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 行細則草案第七條規定略以:「本法所稱自行申請,指公務人員主動向服務機關(構)學校 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進修。」同草案第十條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 修及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當年度選送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構)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八小時為限。」第十九條規定略以:「(第一項)本法第十二條所稱各項費用補助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第二項)前項費用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視預算經費 狀況酌予補助。」第二十條規定:「(第一項)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稱進 修成績優良,指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 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第二項)進修人員 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 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 」本草案尚待考試院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施行,合先敘明。 爰此,依上開規定,臺端倘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服務 機關應於上開進修人數限制及公假時數限制規定範圍內,不區分係報名前或報名後,審酌是 否同意臺端參加進修,及得視預算經費狀況給予部分費用補助。至於公餘進修部分,依上開 規定,自無申請公假及進修人數限制之問題,惟倘臺端欲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自須經服務機 關同意。另服務機關對於臺端之申請進修,在上開規定下,自有同意與否之權利,倘服務機 關不予同意,臺端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保訓會91.06.21. 公訓字第九一0三五五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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