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並領取佣金,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07.12. 部法一字第091216134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7月12日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 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查本部七十一年七月十四日( 七一)臺楷銓參字第三二四0二號函釋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所定外 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公務員身分不因時 間而更易,故於晚上擔任非與職務關係之人民團體或民營廠商工作,仍應受上項規定 之限制。是以,公務員之身分不因上班時間或下班時間而有不同,合先敘明。 二、復查本部七十五年四月八日(七五)臺銓華參字第一七四四五號函釋略以:「公務員 服務法第十四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詞,......。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 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頒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 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 。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 許。」臺端所詢公務員利用下班時間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喜保險.並頌取佣金,有無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節,案經函准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臺財人字第0九一00二 九三九五號函略以:「(一)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業 務員非依木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 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依此規定,凡考取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不論其招攬對 象為何,均需辦理登錄後方得招攬保險並依約定擷取報酬。(二)以自已為業務員為 其家人投保人壽保險,其行為應可視為保險業務招攬之行為,自可依約定領取報酬。 ......」準此,保險業務員需辦理登錄後,才得招攬保險.亦即擔任保險業務員之業 務招攬行為,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業務範圍,公務人員非有法令依 據,不得為之;公餘時間,亦同。(銓敘部91.07.12. 部法一字第0九一二一六一三 四五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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