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於返回服務機關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復利用部分辦 公時間以公假進修(每週最高八小時),該公假進修時數是否要從服務義務天數中扣除(即 不算服務義務期間)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4. 公訓字第9104824號函(五)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4日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進修期滿,自須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規定履行服務義 務。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復由機關選送或由其自行申請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經機 關同意,該進修期間可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8.05. 公訓字第 10221606651號書函發布,本函「 ……倘該人員因請(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因已依規定扣薪,該超過日 數可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惟倘係延長病假等日數較長者,宜個案處理。」乙節,自 102.08.05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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