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關於八十九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科筆試錄取人員劉○○一員實施實務訓 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5. 公訓字第910482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5日
    主旨:關於八十九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科筆試錄取人員劉○○一員實施實務訓 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法政字第0九一一一一二二二七號函。 二、查劉員應八十九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職系政風科筆試正額錄取, 因服兵役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前經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三月國訓教第九一0三七五 三號函核准劉員補訓申請。依從新從優原則,劉員適用申請補訓時之訓練計畫,即九 十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查該項訓練係採集中調 訓方式,訓練期間為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止,因劉員申請補訓時,上 開訓練業已辦理完峻,爰此,劉員必須參加九十一年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錄取 人員實務訓練。 三、有關 貴部建議將劉員併同九十一年基層特考錄取人員一同施訓乙節,查公務人員考 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 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劉員係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筆試正額錄取,依上開規定,必須接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政風類科訓練,併 予敘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8.15. 公訓字第九一0四八二七號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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