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所定經費補助標準及進修成績優良門檻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09.27. 電子郵件
    發文日期:民國91年9月27日
    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公務人員進修,係由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 行申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進修,其主要目的乃在於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以增 進學識及汲取經驗。又為鼓勵公務人員進修,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爰定有得給予費用補助之 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並規定,各機關學校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對公務人員進 修費用酌予補助。因此,為使進修預算經費有效、合理運用,並落實進修目的,對於公務人 員自行申請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之費用補助,自宜參照現行人事相關法規及一般 公認價值判斷之標準,訂定評量學習成效之基準,俾服務機關學校據以核准補助。綜上,公 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所規定「進修成績優良」,係指進修之成績各科 均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其認定標準,應屬妥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91.10.11.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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