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以就讀大學、服兵役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1.11.08. 公訓字第910649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8日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年。因此,大學生不得申請保留錄取(受訓) 資格。另某甲如於大學畢業後,經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如尚在服兵役期間,則得以服兵 役事由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至退伍為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11.08. 公 訓字第九一0六四九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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