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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及如在假日得否補休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91003713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一、有關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會應請公差或公假一節,查考試院(四六)試秘二
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規定:「公差與公假,有顯著之區別,前者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
定之任務,後者為請假規則第三條(按現為第四條)所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參加研
討會、講習究應請公差或公假,宜由各機關本於權則衡酌事實,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
二、有關假日奉單位指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一節,查銓敘部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九0)法二字第二0九0三六九號書函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
他彈性方式行之。」中所稱之「例假」,就一般行政機關而言,是為星期六及星期日
,當無疑義。且在一般情況下,例假日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各機關公務人員
如自行或奉准參加各種考試、訓練、進修及研習營活動,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惟
各機關如確有業務需要,必須於例假日舉辦活動,並強制指定或指派特定之公務人員
共同參與,顯已佔用其原法定之休息日,自宜同意准以補休方式處理,較為周妥。」
公務人員假日奉派參加研討會、講習得否補假,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 91.11.18. 局考字第0九一00三七一三二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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