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所詢現職公務人員應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考試錄取後,於參加訓練期間是否符合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等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1.11.20. 部特三字第091216305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所詢現職公務人員應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 員考試錄取後,於參加訓練期間是否符合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等相關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 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 ,分發任用。......」次查九十年一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 試規則第六條規定略以,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 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 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復查九十年公 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以下簡稱訓練計畫)參、肆規定略以,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包括教育訓練與實務訓練 ,其中教育訓練為十個月,實務訓練為一個月,兩者合計十一個月。訓練方式係先委 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實施教育訓練十個月後,該教育訓練及格人員,再分配職務並據 以實施實務訓練一個月。復據本部檔卷,臺端應七十八年特種考試第二次航海人員考 試航行員一等船副考試及格,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 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轉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船 舶駕駛職系技佐,前經本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歷至九十年另予考績核敘委任第五職 等本俸五級三七0俸點有案。 二、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次: (一)有關是否得以公假登記,帶職帶薪參加訓練一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 二款及第六款規定,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或奉 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給予公假。復查 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八五臺法二字第一三八一六九二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 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乙等司法官考試錄取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在其他機關原有 職務者,依特考特用原則,未來司法人員特考錄取人員,應僅限於司法機關及法 務部暨其所屬機關任用,且又因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 法官訓練所訓練,其係在完成考試程序,並非基於公務人員現職之身分而受訓。 是以,嗣後現職公務人員經司法人員特考司法官考試錄取,參加司法官訓練,均 不得核給公假。臺端依前開訓練計畫所參加訓練之性質與司法官訓練相同,均為 考試程序之一部分,且參加教育訓練均為未占缺實施訓練,又該訓練既與上開請 假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訓練性質有別,亦與同條第二款之本旨有違。因此 ,應不得核給公假。 (二)有關是否以留職停薪參加訓練一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規定:「本 辦法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 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 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同辦法第四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具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第二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 狀況依權責辦理:......」次查本部八十六年九月八日臺甄五字第一五0五九六 五號函規定略以,現職人員應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錄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及該項特種考試等規定,其及格人員係依次派用,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 條規定,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人員,且如 准其回職復薪,將使該項特種考試考用無法配合,不宜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司法 人員特考之訓練。據此,臺端應九十年警察特考水上警察人員考試錄取,非屬公 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規定所列各款「應予」或「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之 一,自不宜以留職停薪方式參加警察特考錄取人員之訓練。(銓敘部 91.11.20. 部特三字第0九一二一六三0五五號書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