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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人得參照本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局給字第0九一0二一0四0二號函規定
之「公務人員因組織編制修正調整職務期間之支薪原則」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4.08. 局給字第09200085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4月8日
主旨:貴府函詢有關本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局給字第0九一0二一0四0二號函規
定之「公務人員因組織編制修正調整職務期間之支薪原則」,得否適用於職務代理人
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府人福字第0九二00三0二八四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
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
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復查公務人員因
組織編制修正調整職務期間之支薪原則,本局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局給
字第0九一0二一0四0二號函規定略以:「一、公務人員因組織編制修正調整職務
者,均自職務調整經銓敘審定之生效日起按新任職務依規定支領俸給。......二、對
於派令追溯生效期間所溢領之俸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銓
審互核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如經查明係行政作業流程所致,不可歸責於當事人,
得免予追繳。」是以,基於待遇處理之衡平考量,職務代理人因組織修正調整職務期
間所支付之俸給,得參照上開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4.08. 局給字第
0九二000八五四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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