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休學期間得否以進修博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乙節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5.23. 公訓字第09200036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3日
主旨:關於九十二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電子工程科錄取人員黃○雄,究得否申請保
留錄取(受訓)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國訓教字第0九二000二二二三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五年。另查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所謂進修碩、博士,係
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修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碩士班、博士班尚未取得學位繳有證明者。本案黃員於休
學期間,得否以進修博士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乙節,經查在學之認定標準為「具有
學籍」,休學者尚具該校學籍,爰同意其於此休學期間以進修博士為由申請保留錄取
(受訓)資格,惟保留期間仍不得逾五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