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訓練及進修之區別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05.26. 公訓字第09200037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5月26日
    一、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所定訓練及進修 之認定要件,依其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並兼顧實務需要,綜合說明如下: (一)訓練: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主動提 供特定知識與技能(按:現為提供現職或未來職務所需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施 行細則第 3條第 1項),其相關要件及規定如下: 1.由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本 法第 2條第 2項、第 3項) 2.依主管機關(含授權之所屬機關)訂定之訓練辦法或計畫辦理。(本法第 2條 第 4項及第 7條) 3.主管機關或經授權辦理訓練之所屬機關,若囿於訓練人數低、設備、師資等因 素,無法自行開班辦理或訓練不符成本效益時,得於擬定訓練辦法或訓練計畫 時,規劃採行除自行開班訓練以外之其他各種可行方式,例如派員參加其他機 關(構)學校(含民間機構等)辦理之各項學習課程等。 4.公務人員參加上開訓練如須付費,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8條規定,各項訓 練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其 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有關公務人員參加上開訓練之費用支出 ,原則應由機關於訂定訓練辦法或年度訓練計畫時,編列相關費用循預算程序 辦理,至如機關同意所屬人員參加是類訓練,但不編列相關經費支應,而由參 加人員自行付費,亦屬可行。 5.公務人員參加上開訓練,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條第 6款及行政院訂頒「各 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按:現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 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依該規定,辦理訓練機關應於調訓通知內敘 明屬訓練或講習之性質),辦理給假及相關費用報支事宜。 (二)進修: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由公 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學習或研究,以增進學識及汲取 經驗之過程(施行細則第 3條第 2項),其種類及範圍如下: 1.公務人員進修之種類,依本法第 8條規定,分為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及專題研 究,至其實施方式及進修時間,亦依同法條及施行細則第 8條之規定辦理。有 關入學進修,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 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選修學分,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 請至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至專題研究部分,依本法第 8條及施行細則第 8條之規定,係指公務人員經機 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 究或實習。有關其認定標準,除須經機關同意且其研究或實習須與業務有關為 必要條件外,補充說明如下: (1)國內外機關:其辦理之學習活動是否為專題研究,以該機關有無訂定辦理專 題研究之辦法或計畫或相關之辦理依據認定之。 (2)國內外政府立案之機構(含民間機構):以向國內外政府申請核准登記有案 之機構為限。 (3)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學校:以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非選修學分之研究課程為限。 二、綜上,本法及其施行細則,針對公務人員之訓練及進修,均定有一定之要件。除由各 主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依主管機關(含授權之所屬機 關)訂定之訓練辦法或計畫辦理之訓練,及由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 入學進修、選修學分之進修活動外,其他諸如各大專院校開設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 各民間學習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公立社會教育、訓練、文化機關(構)所開設之各 項學習活動(含網路學習),究屬訓練、進修或其他學習活動,係由各(主管)機關 基於該活動之目的、性質與實際需要等,在符合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訓練或進修之 各該要件下,納入訓練計畫或進修計畫據以執行。至如經各(主管)機關審酌,非屬 本法所定訓練或進修之學習活動,即非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範疇,其如何規範由各 (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三、爰此,公務人員參加各大專院校開設之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各民間學習機構、學術研 究機構、公立社會教育、訓練、文化機關(構)所開設之各項學習活動(含網路學習 ),依上開說明,應由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視各該學習活動之目的、性質與機關 實際需要等予以審酌辦理,其方式如下: (一)訓練:經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依其實際業務需要加以審酌,如認為該 項班次確符合機關業務需求,則可列入機關之年度訓練計畫中,依訓練相關規定 辦理。 (二)專題研究:經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酌,如認為該項班次,係屬從事與業務有 關之研究或實習,且符合上開說明(二)進修:2.專題研究之認定標準,即屬專 題研究,爰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該進修,除須經 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同意外,有關進修時間、進修人數限制、進修費用補助等 ,均應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習活動:經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酌,該班次非屬上述訓練或進修之學 習活動,即非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範疇,其如何規範由各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 本於權責核處。 四、為減少嗣後有關訓練或進修之認定爭議,請各主管機關(含授權之所屬機關)於辦理 各項學習活動時,應於辦理函文或通知中,敘明該項學習活動之屬性(訓練或進修) 及其類別(例如: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其他訓練或專 題研究等),俾減少各機關(構)學校與公務人員因適用法規認知不同所引起之困擾 。 五、爰此,自行申請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中自願退休者,基於該項退休係屬個人意志 可選擇事項範圍,是以,如該員係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或公餘進修者,其既於進修中選 擇退休,該學期不宜給予進修費用補助;如該員係全時進修者,除當學期之進修費用 不宜補助外,尚須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意旨,應按未履 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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