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得否以祖父母病危或臨時發生意外之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 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6. 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三)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6日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按:現為第 4條第 2款)規定,正額錄取人員 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 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準此,凡具上開事由之正額錄取人員 均得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有關祖父母病危,因不屬上開法規明定得申請保留 錄取(受訓)資格之事由,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二、另如發生臨時意外得否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乙節,按正額錄取人員如具有公務 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按:現為第 4條)所定之事由,且因該事由導致其無法立 即接受分發者,方得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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