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考試正額錄取人員以任教職之事由,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6. 公訓字第0920007087號函(四)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6日
    查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 碩、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發,得檢 具事檢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本案某甲任教職之事由因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不得申請保留錄取 (受訓)資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06.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七0八七 號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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