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於原機關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予全額補助,於同一學期商調至現任機關後,是否仍得 繼續進修及申請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十三)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本案須由現任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 定進修人數限制、公假時數限制及與職務是否相關等規定,審酌是否同意該員進修,倘經同 意,機關再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審酌予以 部分費用補助(即不得予以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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