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留職停薪進修之期間,及於履行服務義務期間得否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3. 公訓字第0920007214號函(六)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公務人員自行申 請留職停薪全時進修,其期間為一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第十四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進修期滿,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 務。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 新期間相同。某甲擬自行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四年,依上開規定,其期間最長為二年(含延長 期間),期滿後須立即返回服務機關學校服務滿二年,始得再次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10.13. 公訓字第0九二000七二一四號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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