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後,為加強其製作處理公文及執行公務之基本知能, 請於規劃該類人員在職訓練時,能納入相關訓練課程講授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10.22. 局考字第0920055726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主旨: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後,為加強其製作處理公文及執行公務之基本 知能,請於規劃該類人員在職訓練時,能納入相關訓練課程講授,以加強其本職學能 ,請 查照辦理。 說明:考試院第十屆第四十七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 陳「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附帶決議:「鑑於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考試多數類科已不再考『國文』及『憲法』等普通科目,有關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者,請保訓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究,可否於是 類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後之一定期間內辦理在職訓練,以加強其製作處理公文書及執行 公務之基本知能」。經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專業訓 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 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 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依上開規定,各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自得辦理相 關訓練。本案仍請貴機關轉知所屬機關(構)學校,於規劃辦理該類人員之在職訓練 時,能予納入相關訓練課程講授,以加強其本職學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