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後陳報內政郭 紜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3.01.14. 院授人力字第092004046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14日
    主旨:配合考試院院會決議,縣(市)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 規定所為之兼職,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核定後陳報貴部備查,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法一字第0九二二三0七三二四號書函轉考 試院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十屆第六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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