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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於娩假期間,擔任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兩項公民投票選務工作
人員,得否補休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05.21. 局考字第09300145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5月21日
主旨: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於娩假期間,擔任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兩項公民投票選
務工作人員,得否補休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府人考字第0九三00二二一八七號函。
二、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一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五條規定略以:「……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之規定辦理。」準此,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各項假別之請假方式,均準用「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三、案經轉准銓敘部九十三年五月十日部法二字第0九三二三六五二六八號書函釋略以,
查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
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次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因懷孕
者……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娩假……應一次請畢。」復查該部七十九年十
二月十一日七九台華法一字第0四九四五三六號函略以,娩假之規定,係基於女性公
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訂定,故不宜比照婚假於一定期間內分
段申請。再查該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八一台華法一字第0六七三九七二號函略以
:「分娩假尚未期滿前,為應服務機關業務需要,自願提前銷假上班者,是否得改發
加班費疑義……基於維護母體健康考量,似非所宜。」是以,女性公務人員因產後需
持續療養而核給之娩假,均應依規定一次請畢,並無分次核給之情形;如因業務需要
而自願提前銷假上班者,該縮短部分之假期,不得改發加班費或另給補休。本案澎湖
縣政府約僱人員洪員娩假期間擔任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兩項公民投票選務工
作人員,均與娩假核給之立法意旨,尚有未符。
四、復查本局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十五局考字第一九五三八號書函規定略以,「……
所稱參加選務工作人員,係指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未經機關
(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得
依規定准予補假。」本案貴府約僱人員洪員於娩假期間,擔任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
選舉及兩項公民投票選務工作人員,因未讅事前是否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
,如未經同意而逕行自願參與選務工作,因與娩假核給之立法意旨及本局前開函釋規
定未符,自不得另給補休。惟如係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參與者,承辦單位
顯有疏失,經考量當事人可歸責性較低,本次選舉勉准予補休;另為避免違背核給娩
假之立法意旨,爾後各機關(學校)均不得於機關同仁(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娩假
期間,同意其參與選務工作或以業務需要請求返回辦公處所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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