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轉任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人員,是否 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始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94.04.15. 部銓二字第094249051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15日
    一、為配合政府金融改革政策,考試院與行政院依金管會組織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會同 訂定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輔事項辦法(以下簡稱金管會轉任辦法) ,並於93年 2月16日發布在案。依金管會轉任辦法第 3條規定,轉任人員係以其在中 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最後核定之職等薪級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 配合所派任職務列等比照改任取得官等職等,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所定之各等 級考試及格所取得之官等任用資格之限制(即僅具相當初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資格 者,得依原職務等級取得薦任官等或簡任官等職務),亦即轉任人員於93年 7月 1日 轉任金管會及所屬機關時,係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取得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不適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取得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先予敘明。又此種比照改任 方式所得銓敘審定之職等俸級較現行法制為寬,為符官制官規,特於該轉任辦法第 2 條第 4項規定,爾後是類人員若調任金管會及所屬機關以外之行政機關時,應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重新審查其資格及俸級,併予敘明。 二、本案某甲係應60年特種考試金融事業人員考試丙等考試銀行業務人員外勤工作組考試 及格,原任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年度考核敘至第14職等 5級,93年 7月 1 日經行政院專案轉任金管會檢查局,並經金管會派任該會檢查局簡任第10職等職務( 尚未經該部銓敘審定),有關某甲是否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3項規定須於1年 內補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抑或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取得簡任資格之免訓人員 一節,茲以某甲係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轉任,依金管會轉任辦法第 3條規定,以某 甲最後核定之職等薪級對照,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10職等,再配合金管會派代之職務 列等為簡任第10職等,得以簡任第10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亦即某甲於93年 7月 1 日轉任當時,即已依金管會轉任辦法規定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並非以公務人 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自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須經晉升 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適用,亦不生 1年內補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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