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部94年12月20日函釋,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 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65歲之限制一案,本 局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卓酌。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1.11. 局力字第0940039247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1日
    主旨:貴部94年12月20日函釋,有關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 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擬任人員之年齡是否須受未屆65歲之限制一案,本 局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卓酌。 說明: 一、依據貴部民國94年12月20日臺內民字第0940009169號函副本辦理。二、查「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 9條任用資格之限制; 同法第27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是以,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 之人員,除得不受任用法第 9條任用資格限制外,尚不得排除第27條之規範。基此, 有關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主管或首長,仍應以未屆退休年齡者為限。(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 95.01.11. 局力字第0九四00三九二四七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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