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醫師如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或獎勵金,其支援貴縣其他衛生所 預防注射業務,可否再支領醫師診療報酬費一案,復請 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4.07. 局給字第09500091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7日
    主旨:貴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醫師如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或獎勵金,其支援貴縣其他衛生所 預防注射業務,可否再支領醫師診療報酬費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民國95年 3月23日府授衛人字第 09500549300號函。 二、有關貴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因業務需要聘請其他衛生醫療機構醫師,支援預防注射業 務,如渠等醫師已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或獎勵金,可否再支領診療報酬一節,查醫師 法第 8條之 2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 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復查醫療機構 設置標準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 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 8條之 2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再查銓敘部民國 94年 4月 1日部法一字第0942485056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 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 薪及兼領公費。」及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號解釋文:「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 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另查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療保健業務 支援合作醫師診療報酬支給,依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2年 7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202134 18號函規定,係比照「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特約(兼任)醫師診療報酬支給數額表」規 定上限範圍內,由地方衛生局依實際業務需要核酌辦理。茲以各公立醫療機構之支援 醫師與特約(兼任)醫師並無明顯區分,且各衛生所均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爰渠等 人員如符合相關法令支援其他衛生所預防注射業務,得依上開支給數額表規定支領診 療報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4.07. 局給字第0九五000九一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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