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尚不得應聘為研究助理並支領費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10.19. 局考字第0950027142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主旨:關於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尚不得應聘為研究助理並支領費用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95年10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710591號電子郵件副本辦理,並檢附上開函文 影本 1份。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 會 副本:銓敘部、本局地方人事行政處 附件: 銓敘部 書函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710591號 主旨:承詢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可否應聘為研究助理並支領費用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95年10月 5日局考字第0950022844號書函轉台端同年 9月29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 1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復查本部92年 5 月 9日部法一字第0922240011號電子郵件解釋意旨,公務員如同時兼具公部門及私部 門兩種專任職務,即已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限制兼職之規定。是以,基於服務法 第14條第 1項規定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免影響本職公務之旨,公務員 在職進修期間,尚不得應聘為研究助理。 正本:黃○○君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chief@c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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