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兼任無給職旅行社導遊或領隊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12.26. 局考字第0950033739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主旨:有關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社導遊或領 隊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銓敘部 95 年 12 月 14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32673 號電子郵件副本辦理,並檢附 上開函文影本 1 份。 正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副本:銓敘部 附件:銓敘部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部法一字第 0952732673 號 主旨:承詢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或休假時間,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社導遊或領 隊一案,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5 年 12 月 8 日局考字第 0950033604 號書函轉台端同 年月 5 日致該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員除法令所 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復查本部 63 年 4 月 20 日 63 台為典三 字第 2541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所謂業務,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 為之營業行為,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應均屬之。本案旅行業導遊人員。經函准交 通部觀光局解釋:『須經過測驗,參加專業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並受僱於旅行業後 ,才能申請領取執業證,其執行業務,屬於營業性質之服務行為。』因受上開規定限 制,應在禁止兼任之列。又公務人員之身分,並不因休假而消滅,故利用休假或經機 關長官核准,亦不得兼任執業……」準此,以旅行社導遊或領隊,依導遊人員管理規 則第 7條第 2 項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2項規定,均須領取結業證書,始 得請領執業證執行業務,為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縱於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亦不得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 社導遊或領隊。 正本: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