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是否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 金與不休假獎金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2.16. 公訓字第09600014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6年2月16日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 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第15條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 進修期滿,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 2倍。第16條第 1項 第 3款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違反第15條規定者,除應由 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規定懲處外,另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 )給及補助。有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6條所稱「俸(薪)給」係指本俸(年功俸)及加 給(含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另所稱「補助」係指因進修而由機關所支 助之各項費用,其範圍係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1款所稱相關補助為限,亦 即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1項規定,提供進修人員之進修費用補助 為範圍。綜上,服務機關應依上開規定計算賠償金額,至公務人員進修期間所支領之年終獎 金、考績獎金及不休假獎金因非屬前開「俸(薪)給及補助」之範圍,尚無須納入賠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