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中途離職者,機 關得否核發該學期進修費用補助疑義 發文機關:0960522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6.05.22. 公訓字第096000542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6年5月22日
    一、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2條第 1項第 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 規定,公務人員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機關學校認定進修項目 與業務有關,並同意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核給進修費用補助。惟上開人員於核定進 修期間中途離職,因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符前揭補助之要件,服務機關不得核給 補助。倘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中途離職之事由,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係屬「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基於保障進修人員之權益,爰參酌本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全時進修人員 違反繼續服務義務時, 得因不可歸責事由免除賠償責任之意旨,該學期之進修費用得 依比例核給。 二、離職事由是否可歸責於當事人,係依當事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予以認定。所謂「故意」 ,係指當事人對於「因離職而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事由,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所 謂「過失」,則指當事人對於「因離職而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發生,按其情節應注 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三、綜上,自行申請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中途離職者,倘依上開原則認定得給予補助,該進修學期之費補助額 度,應依該學期開始日至離職生效日(不含當日)之期間占全學期期間之比例計算核 給之。 四、本會93年 3月23日公訓字第0930002255號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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